私隐
个人资料〔私隐〕条例
署方政策
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致力确保在处理任何个人资料时,均会遵守《个人资料﹝私隐﹞条例》有关条文的规定。就有关获取、收集、记录、储存、披露、改正、删除及传递所保存的雇员及市民个人资料,制度程序,以确保能採取恰当的做法。
监督个人资料
署方的保障资料主任是总行政主任﹝行政﹞,负责统筹署方致力确保部门遵守《个人资料﹝私隐﹞条例》各项规定的工作,并负责全面管理部门持有与雇佣无关的个人资料。
署方的保障个人资料﹝私隐﹞主任由总行政主任﹝人事﹞出任。保障个人资料﹝私隐﹞主任负责全面管理部门持有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。
申请查阅或改正本署持有的个人资料,请向下列人士提出:
与雇佣无关的个人资料
新界沙田
排头街1 至3 号
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总部13 楼
部门保障资料主任
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
新界沙田
排头街1 至3 号
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总部12 楼
保障个人资料﹝私隐﹞主任
查阅和改正资料要求
如欲查阅本署持有的个人资料,申请者需要填妥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指定的表格。
如欲改正本署持有的个人资料,申请者可以书面或填写夹附的申请表,提出要求。
收费
如提出查阅资料的要求,本署会收取费用,只弥补复印费用通知查阅资料的人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