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洋怒吼 – 塑膠垃圾關注計劃

海洋垃圾指引


「海洋污染」
「海洋污染」國際公約,對於來自船隻垃圾的海洋污染,制定了防範性的法律基礎。1973年協議內的兩份報告及六份附件,對船隻能於哪些海域棄置何種垃圾作出了規限。例如在北海、波羅的海和地中海等一些特殊海域,除了廚餘之外,所有垃圾一律禁止棄置。

於1998年生效的附件五,更禁止船隻在所有海域棄置塑膠垃圾,違者最高可被罰款五萬歐元。由於要在公海上監督船隻相對較困難,因此上述附件亦規定船隻必須保存垃圾日誌,從而確保垃圾的處理受到規管。

「海洋策略組織指引」
這指引(2008/56/EG)於2008年生效,期望所有歐盟海域於2020年,都能達致良好的狀態,打造一個清潔、健康、富生產力、和可持續使用的海洋。

指引要求歐盟每位成員國,在歐洲不同的海域制訂區域計劃,向歐洲各成員國委予責任,落實以下任務:

2012年:對當前環境狀態進行初步評估、判斷海洋面臨的最重要威脅、對「良好的環境狀態」制訂標準以及計劃環保目標、指標和監測計劃。

2015年:為相關海域彙報具體措施,並於2016年落實執行。

「區域海洋項目」
聯合國的「區域海洋項目」制訂於1974年,此項國際性計劃的目標,是要鼓勵周邊國家協同保護劃分的海域,現已制訂多達18項區域性計劃。鑒於大部分區域性計劃都有自己的管理部門,因此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」主要負責整體協調,並從國家及國際立法的層面,提供如何實施策略的建議。

區域性協議鼓勵國際合作,並提供契機調整保護計劃,以適應不同海域的情況,可是塑膠污染的課題,在歐洲往往不受重視。

「地中海行動計劃」
1975年,地中海在眾多海域中,率先推行「地中海行動計劃」,並在一年之後,於巴塞隆拿簽署一份有關防止地中海遭受污染的協議,迄今已有22名成員加入。這協議訂定了具體的落實方案,要點包括:避免船隻、飛機和陸地垃圾造成污染;建立保護區;在緊急情況下協同應付由石油或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;採取措施防範過度利用海洋,以及共同管理海岸區。計劃大前題是要保育海岸區和鼓勵生物多樣性。

「赫爾辛基委員會」
自從1974年召開的「赫爾辛基委員會議」之後,所有波羅的海國家,包括丹麥、德國、愛沙尼亞、芬蘭、立陶宛、波蘭、俄羅斯和瑞典,於2000年簽署了一份保護波羅的海的國家間協議。焦點在於創建一個健康及生態平衡的波羅的海願景,方便經濟和社會活動。為求實現歐盟一直倡議的「良好的環境狀態」,2007年推出了「波羅的海行動計劃」,具體目標是營造一個具有生物多樣性、無過量農藥和污染物,且可配合環保使用的波羅的海。

「奧斯陸-巴黎公約」
「奧斯陸-巴黎公約」(OSPAR)於1998年生效,結合了1972年奧斯陸公約(關於向海洋傾倒垃圾)和1974年巴黎公約(關於陸地及近海工廠的海洋污染物)。此協議由北海或大西洋東北地區沿岸的所有13個國家以及芬蘭、盧森堡和瑞士(經由波羅的海、摩塞爾河及萊茵河與北海連接的鄰近國家)簽署。

OSPAR委員會的工作以整體生態系統為基礎,同時兼顧人類使用。委員會採取預防和「污染者自付」為主要基本原則。策略聚焦主題包括生物多樣性、過量農藥、污染物、近海工廠、放射性物質及監測。